今天小编在某平台收到了一个新闻推送,事件是因为某单位护栏的安装没有到位,结果引发了安全事故,高层住宅小区、建筑工地护栏不可少,尤其是高层住宅,阳台护栏施工必须要符合施工标准,施工质量差,所购的护栏质量差都易导致各种危险情况发生。
一男子走在街上就被路旁建筑脱落的护栏砸得头破血流还进了医院。出院后,男子将护栏脱落建筑的业主和物业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15 万余元。终宣判结果,却只有一方需要担全责。
前不久,李军(化名)在下班路上,被一块从天而降的护栏砸中头顶,顿时鲜血直流。李军强忍着剧痛报了警,并被送到了附近医院治疗。经诊断,李军的伤情为头部外伤、头皮裂伤和头骨骨折等,缝针后住了半个月院,花了 3 万多元医疗费。
出院后,李军被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他将护栏脱落的 6 楼住户和该楼物业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双方赔偿自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损失共计 15 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砸伤李军的护栏安装在 6 楼业主家阳台外部,与楼体一同建造并与建筑外墙紧密相连,属于该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物业公司负有对该建筑及附属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和养护的义务。砸伤李军的阳台护栏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作为管理人,物业公司疏于管理维护,致使护栏坠落砸伤人,故物业应承担赔偿责任。而 6 楼业主虽是涉案房屋所有人,却因护栏不属于他家的专属部分,故不应担责。
业主为被告面对判决,物业公司不服并提出了上诉。物业公司认为,涉案的阳台并不是公共部分,并申请追加全体业主为被告,要求改判。
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致使李军受伤的阳台护栏是建筑物共有部分还有专有部分是确定本案侵权赔偿责任主体的前提。经查,涉案的阳台护栏是开发商统一承建并悬挂于阳台外侧,依附于涉案楼房外墙体,应认定为建筑物共有部分。而物业公司负有对共有部分的设置进行管理、维护、维修的职责。因此维持原判,驳回物业公司的上诉。
事情的大概就是这样了,对于这类护栏突发事件不知道大家有没有什么不同的意见或者看法,如果有,欢迎大家在下方评论区一起讨论,一起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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